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工作责任心和教学质量,减少各类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生,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工作中的各种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定义和分级
1、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或行政管理人员等在教学或管理过程中,因主观过错而对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以及违背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的违纪行为。
2.教学事故涉及范围涵盖课堂教学、实习教学、作业、考试、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材、教学保障等教学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3.按情节轻重,教学事故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教学各环节中教学事故的认定:
1.授课计划与教学进度:
1) 第四周末仍未向专业系(部)提交授课计划 三级
2) 非客观因素影响仅完成教学计划达90%以下 三级
3) 非客观因素影响仅完成教学计划达75%以下 二级
4) 非客观因素影响仅完成教学计划达60%以下 一级
2.备课(教案)
1) 接受教学任务后,没有按时领取对应的教材和教学大纲且不按教学大纲备课 二级
2)不按时交《授课计划》(含实训教学训练计划)或专业系(部)不按规定审批 三级
3)不能在开课前准备一周使用的教案或专业系(部)不按规定审批 三级
4)没有做好必需的教学设备、工具、材料等准备工作而延误教学,耽误一节课以上 一级
5) 教案编写不规范,一学期累计二次教案检查不合格 三级
6) 学期教案检查备课内容缺5个课时以内的 三级
7) 学期教案检查备课内容缺8个课时及以上的 二级
10) 学期教案检查备课内容缺10个课时以上的 一级
3.授课:
1)不按大纲或授课计划授课,视情节轻重 三级或二级
2) 任课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私自由他人代课;未经教务处批准私自调、改,停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三级
3) 教师擅自缺课一节以上 二级4) 未经教务处书面批准,擅自将分班课改成合班课或将合班课改为分班课;擅自变动上课时间。 三级
5)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或课前准备不充分耽误教学10分钟以内 三级
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或课前准备不充分耽误教学10分钟以上 二级
6)任课教师仪表穿着不符合职业要求,影响教师形象 三级
7)教师上课无教案(含多媒体课室教学无教学课件) 三级
8) 上课未关闭手机者,上课时手机响铃,并当堂回复 三级
9) 任课教师上课时,学生睡觉、玩手机、听音乐、看小说合计达10人次以上 三级
10) 任课教师上课时,未做任何教学安排、放任学生不管,或组织无方、监管不力、导致大部分学生无所事事、自由活动,造成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三级
11) 实训室专职或兼职管理员上课前5分钟,仍未打开机房、实训室、多媒体课室等教学场所大门。 三级
12) 任课教师未及时填写《班级课堂教学日志》、《学生考勤表》;任课教师未严格考勤,对于迟到的学生放任不管的,由其随意进入教学场所的。 三级
13) 任课教师在教室抽烟,酒后上课(含自习)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级
14) 任课教师上课时准备不充分导致指导失误或擅自离岗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或学生、设备安全事故,学校财产损失。 三级
15) 学生将食品、饮料带进机房、多媒体、各个实训场所内,任课教师不加以制止,或者集中摆放,放任学生不管的。 三级
16) 擅自离岗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影响较坏。 二级
17) 擅自离岗造成学生、设备安全事故,学校财产损失较严重。 一级
4.作业:
1)教学计划或课程性质需要作业练习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或学生作业已按规上交,但无一次批改的(无作业布置的事先需教务处审核) 二级
2)作业布置与批改量未达到规定次数的,少二次的。 三级
3)作业布置与批改量未达到定次数的,少三次的。 三级
4)作业布置与批改量未达到定次数的,少四次以上的。 二级
5.课外辅导
1)一个学期从未安排课外时间对学生进行有关课程的辅导、答疑的。 三级
6.制卷、阅卷
6.1制卷
1)命题出错,影响学生考试成绩,整个卷面命题错误在10-20分。 三级
2)命题出错,整个卷面命题错误在30﹪以上,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二级
3)或考题分量不足,致使80﹪的学生提前一半时间结束考试。 一级
4)提供的多套试卷重复(题目相同)程度超过30﹪,但低于50﹪或本学期的试卷与上一年的试卷重复程度但低于50﹪(按试题分数计算)。 三级
5)提供的多套试卷重复(题目相同)程度超过50﹪,但低于60﹪或本学期的试卷与上两年的试卷重复程度超过50﹪,但低于60﹪(按试题分数计算) 二级
6)提供的多套试卷重复(题目相同)程度超过60﹪,或本学期的试卷与上二年的试卷重复程度超过60﹪,(按试题分数计算)。 一级
6.2阅卷
1) 成绩报出后,在学生查卷期结束以前,经专业系(部)负责人和教务处认定必须更改的学生成绩个数占所报成绩个数的10﹪以上。 三级
2) 任课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20分以上。 三级
3) 未按规定时间要求上交试卷、评分标准、成绩表,影响其他部门工作。 三级
4) 评卷过程中丢失试卷,影响个别学生成绩评定。 三级
5) 在试卷的命题、印刷、传送、保管过程因不慎泄密。 三级
6) 在考试前复习阶段向学生透露试题或在试卷的命题、印刷、传送、保管过程因故意泄密
三级
7.监考
1) 不遵守监考纪律,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或擅自离开监考岗位10-30分钟 三级
2) 擅自离开监考岗位30分钟以上 二级
3) 监考或巡考教师或考务人员迟到或缺席10-30分钟。 三级
4) 监考或巡考教师或考务人员迟到或缺席30分钟以上。 二级
5) 因未准备好试卷或未组织好考场等原因,使整场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 三级
6) 监考教师对5人以内学生的作弊行为不处理、不记录、不上报。 三级
7) 监考教师对10人以内学生的作弊行为不处理、不记录、不上报。 三级
8) 监考教师对20人以内学生的作弊行为不处理、不记录、不上报。 二级
9) 监考教师所在考场出现集体作弊的。 二级
8.实习实训(含多媒体、网络机房)
1)对于实习教学,实习专业系未及时上报实习工、量、刀具及耗材计划而影响正常教学。 三级
2) 超过5人携带食物、饮料进入实习实训室的,任课教师并未责令学生进行妥善处理的,并造成设备损坏的。 三级
3) 实习教学未按授课计划规定的课题(项目)进行。 三级
4) 在实习教学中,学生的穿着不符合规定,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而实习教师未及时制止(学生穿拖鞋、短裤、高跟鞋、女生长发未盘在工作帽子内)。 三级
5) 在实习教学中,学生在操作钻床、砂轮机、车床、试电、拆装等危险性项目时,出现其他多名学生围观,没有注意安全操作规程,而实习教师未及时制止。 三级
6) 实习教学时纪律管理不到位、教学秩序混乱,出现轻度安全事故的。 二级
7) 实习结束未清理现场、卫生保洁不到位的;未七关(关门、关窗、关电、关水、关灯扇、关火、关气) 三级
(二)教学管理中教学事故的认定
1)排课或调课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无教师到课,管理部门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以内解决问题。 三级
2)教师事先已请假,由于教务员未作安排,致使学生空等15分钟以上或上课时间已到,未打开教室、机房、实训室、多媒体课室,致使师生空等5分钟以上。 三级
3)在规定的学生查卷期内,教师不能提供原始试卷,或在试卷的保存期限内,试卷保管人丢失在校生一个班(含一个班)学生的必修卷。 三级
4)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证书。 二级
5)每学期第二周后,教师已报订的教材仍缺供种类超过10﹪。 三级
6)每学期第二周后,教师已报订的教材仍缺供种类超过20﹪。 二级
7)对三级或二级以上的教学事故,有关教学单位或部门隐匿不报。 一级
(三)、教学保障中的教学事故认定
1)因教师没有按规定及时订购或自编教材,使学生在正式开课2周后仍未得到教材或教学资料。 三级
2)每学期第二周后,教师已报订的教材缺供(统编或自编)种类超过教育部允许的5%(不到10%)。 三级
3)因责任人失职而造成停电、停水,中断1间机房、多媒体教室或实训(实验)室教学工作1天,或对报修的教学设施,3天内没有修复且无回音。 三级
4)其它影响教学的一般事故。 三级
5)已承诺完成的教室、教学设备、设施、实习实训用材料等无特殊情况未如期完成,使师生无法上课。 三级
7)其它对教学影响比较严重的事故。 三级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审批
1.一、二级事故由校长办公会议最终认定;三级事故由违规教职员工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人力资源部最终认定。
2.三级教学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员所在部门必须在1天内将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领导,5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4.一、二级教学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员所在教学部门必须在1天内书面报告主管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人员查实后5天内填写《教学事故认定通知单》发至责任人所在教学部门,学校在此后7天内公布处理结果。
5.各教学部门负责人发现本教学单位三级以上(含三级)教学事故后,超过5天不报,列为同级事故的第二责任人。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发生三级教学事故,扣除教学事故责任人100元工资,并在全校通报批评。本年度年终考核不能为优秀(不能评为各级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等),不能参加本年度的内部职称评聘。
2.发生二级教学事故,扣除教学事故责任人150元工资,并在全校通报批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责任人工资下调一级。本年度年终考核最高为基本称职,两年内不能参加本年度的内部职称评聘。
3.发生一级教学事故,扣除教学事故责任人200元工资,并在全校通报批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责任人工资下调一级。对情节严重、认识问题较差的事故责任人,可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给予行政处理。
4.同一人员1学年内累计发生2次三级教学事故,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5.同一人员1学年内累计发生2次二级教学事故的,或一次一级、一次三级的,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6.发生二级以上(含二级)教学事故的教学部门以及该教学部门负责人在当年各类考核、评比中不能被评为优秀。
五、附 则
1.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仲裁权在校长办公会议。
2.本规定属校内教学管理文件,同时违反其他规定的教学事故参照相关条款一并处理。
3.本规定未明确定义的教学违规行为,比照相应条款认定和处理。
4.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